南阳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2021-08-25 09:46    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南阳市舞蹈家协会是南阳市文联领导的、全市舞蹈家代表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市舞蹈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南阳市舞蹈家协会是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南阳市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舞蹈事业,高质量建设南阳大城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南阳市舞蹈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六条  组织学习文艺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结合舞蹈实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开展舞蹈理论研究和创作活动,繁荣与发展我市舞蹈事业。

第七条  鼓励广大舞蹈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保障广大舞蹈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学术讨论自由;积极推动广大舞蹈工作者开展各种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保护并鼓励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艺术创作和发展,设立舞蹈创作及表演奖,表彰优秀作品;积极发现、培养和扶持舞蹈新人,发展和壮大舞蹈队伍,为舞蹈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

第八条  积极推介、宣传我市的优秀舞蹈人才和文艺成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艺术鉴赏能力。

第九条  积极发现和培养舞蹈理论和创作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舞蹈理论工作队伍。

第十条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市内外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我市舞蹈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十二 南阳市舞蹈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舞蹈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行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创作力量和人数的,凡赞成本会章程,经申请和主席团会议审批,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南阳市舞蹈家协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四)本会会员符合加入河南省舞蹈家协会条件者,须本人提交申请,由本会向省舞蹈家协会推荐。在本市的中国舞蹈家协会和河南省舞蹈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并享有相关信息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南阳市舞蹈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  

第十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组织机构是南阳市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一位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负责经常性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和解聘

二十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执行主席团赋予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三 主席团是本会理事会的常务机构,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的领导下,对协会组织建设、创作、评论、培训、活动等项工作实行分工。主席团成员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十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二十八  本会设立名誉(荣誉)职务,由本届主席团根据年龄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上届主席团成员中聘任或聘请。担任名誉(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第二十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三十    本会财务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十一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南阳市文联的管理与监督。

三十二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第三十  南阳市舞蹈家协会简称南阳市舞协,会址设在南阳。

第三十  本章程由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南阳市舞蹈家协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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