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阳市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南阳市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南阳市书法家协会是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和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书法工作者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为高质量建设大城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南阳市书法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和引导、联络和协调、服务和管理、自律和维权的基本职能,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爱好者,为繁荣书法事业共同奋斗。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学习书法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书法家深入生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设一支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优良,讲奉献精神、热爱祖国和人民、崇德尚艺的书法队伍。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鼓励书法家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提倡内容、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优秀传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第六条 加强书法理论和协会会员文化修养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书法评论和书法批评。切实加强对创作的引导,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书法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广泛开展书法活动,通过培训、评奖和作品研讨等多种形式,发现和培养书法创作新生力量,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书法活动的开展,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积极加强对青少年书法工作者的培养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成长,发展和壮大书法队伍。
第八条 对我市各县、区书协、市直及大型企业书协、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接受河南省书协和南阳市文联委托和下达的各项任务。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创作具有时代气息的优秀作品,繁荣发展南阳文化事业。
第九条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市内外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全国的书法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十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南阳市书法家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凡赞成南阳市书法家协会章程的我市书法创作、篆刻创作、现代刻字创作、理论研究和书法教育、出版、组织等方面的艺术工作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 书法或篆刻或现代刻字作品入选本会主办的展览或在本会认定的展览、专业报刊上展出、发表两次以上者;
(二) 专业论著在本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或本会认定的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出版社入选、发表、出版两次以上者;
(三) 从事书法教育、出版、组织工作三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
(四) 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并享有相关信息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可在有关行业成立行业书法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南阳市书法家协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的义务。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违法,视其情节轻重,经主席团研究,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南阳市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南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一位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负责经常性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和解聘,主席团亦可聘任和解聘协会相关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执行主席团赋予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常务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领导下,对协会组织建设、创作、评论、培训、活动等各项工作实行分工。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公益、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活动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荣誉)职务,由本届主席团根据年龄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上届主席团成员中聘任或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政府补助、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南阳市文联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书法家协会简称南阳市书协,会址设在南阳。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阳市书法家协会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归南阳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