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阳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南阳市摄影家协会是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南阳市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工作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摄影批评的良好氛围,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高质量建设大城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南阳市摄影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和引导、联络和协调、服务和管理、自律和维权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摄影创作活动。在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摄影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摄影创作,不断提高摄影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参加河南省摄影金像奖、中国摄影艺术展览等比赛、评奖活动,对摄影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摄影教育及其他摄影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摄影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摄影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摄影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办好网站和《南阳摄影报》,及时反映摄影现状、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摄影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条 积极开展对外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同全省和全国及国际摄影组织、摄影家的联系、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推动我市摄影艺术走出河南、走向全国。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摄影文化产业。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摄影人才入会,延伸工作手臂,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三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南阳市摄影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五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南阳市的,在摄影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摄影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南阳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南阳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南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一位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负责日常性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和解聘,主席团亦可聘任和解聘协会相关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执行主席团赋予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常务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领导下,对协会组织建设、创作、评论、培训、活动等各项工作实行分工。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公益、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活动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主席团聘任名誉(荣誉)职务,名誉主席由上届主席担任、名誉副主席由上届副主席担任,原则上年龄均不超过70周岁;超过70周岁的上届主席团成员,可被本会主席团授予荣誉顾问。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理事,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南阳市文联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南阳市摄协,会址设在南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阳市摄影家协会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归南阳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