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阳市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南阳市戏剧家协会是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南阳市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戏剧工作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戏剧批评的良好氛围。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大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本会接受南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南阳市戏剧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服务咨询和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全省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在戏剧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不断提高戏剧艺术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组织参加“黄河戏剧奖”“小梅花”“红梅奖”等评奖活动,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戏剧教育及其他戏剧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戏剧工作者予以慰问、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加强对南阳市戏剧家协会所属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引导与管理,协助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
第十条 加强戏剧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戏剧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戏剧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同市际、省际戏剧组织、戏剧家的联系、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推动我市戏剧艺术走出河南、走向全国。
第十三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戏剧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戏剧艺术人才入会,延伸工作手臂,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南阳市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业文联所属的戏剧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南阳市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南阳市戏剧家协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南阳市的,在戏剧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未成立戏剧家协会的县(市、区)及流动性大的戏剧工作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南阳市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南阳市戏剧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南阳市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南阳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一位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负责经常性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和解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执行主席团赋予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是本会理事会的常务机构,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的领导下,对协会组织建设、创作、评论、培训、活动等项工作实行分工。主席团成员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协会会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会员要积极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理事及主席团成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荣誉)职务,由本届主席团根据年龄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上届主席团成员中聘任或聘请。担任名誉(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南阳市文联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戏剧家协会简称南阳市剧协,会址设在河南省南阳市。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南阳市戏剧家协会主席团。